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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12-06 17:03:3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
索引号 | MTX/2018-00337 | 发文日期 | 2018-12-06 | 公开日期 | 2018-12-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湄潭县环境保护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湄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湄环罚字〔2017〕55号
单位名称: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53325255P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身份证号:350321197401084832)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高台镇窑上村花烟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在2017年上半年未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2006)相关要求,在半年内未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你公司建设的高温蒸汽处理设施处理效果做例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13日《湄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环境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湄潭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以《湄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湄环罚告字〔2017〕32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17年8月2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6日《湄潭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湄环罚告字〔2017〕32号)及送达材料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湄潭县支行
户 名:贵州省湄潭县财政局
账 号:23-32700104000403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湄潭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湄潭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